中国人寿富兰克林多元化收益基金
(「信托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阁下即时垂注。阁下如对本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对本文件内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知所信,本文件并无遗漏足以令本文件的任何陈述具误导成分的其他事实。
本文件中所用词汇与信托基金日期为2019年12月27日的基金说明书(经不时修订及补充) (「基金说明书」)所定义的有着相同涵义。
致投资者:
信托基金的信托契据及基金说明书
遵从经修改的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之修订
我们作为信托基金之基金经理,现通知阁下自2019年12月27日(「生效日期」)起,信托基金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的信托契据(经不时修订)(「信托契据」)已经以修订并重述的方式作出修订。基金说明书及信托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亦自生效日期起作出修订。
A. 信托契据的修订
修订并重述信托契据及更新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之目的是为遵从经修改的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的规定而纳入变动。经修改的守则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并为现时计划(即先前获证监会认可的基金)设立为期12个月的过渡期。
信托契据的变动与下列有关:
适用于信托基金的投资限制已作出修改,以反映经修改的守则第7章经更新的投资限制。投资者可就经修改的投资限制参阅基金说明书「投资限制及禁止事项」一节;
2. 信托基金的最高借款限额将遵从经修改的守则,从其资产净值的25%减至10%;
3. 在经修订的守则所赋予的灵活性下,基金经理可参照信托基金的总资产净值而实施赎回限制,致使基金经理可把信托基金在任何交易期间的可赎回基金单位总数限于相关子基金的总资产净值的10% 。请注意,基金经理现时可把信托基金在任何交易期间的估值日的可赎回基金单位数目限于该信托基金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的10%;
基金单位持有人现在可在发出至少21个历日的通知后,召开在会上提出特别决议的基金单位持有人会议,而所有其他基金单位持有人会议则可在发出至少14个历日的通知后召开;
倘若代表最少50%已发行基金单位的价值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向中国人寿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递交辞退基金经理的书面要求,基金经理持有或被视为由基金经理持有的基金单位将不再不被计算在内;
由于香港法例并没有订立规则禁止在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生效日期或其之后设立的文书维持永久性,剔除信托基金的期限(现时定为80年);
加强受托人及基金经理各自根据经修改的守则的责任;及
其他符合经修改的守则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认可申请的常规及程序指南的变动。
B. 有关暂停通知及每个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公布的变动
目前,任何有关暂停厘定信托基金每个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的通知将会于《英文虎报》 或《 星岛日报》公布。
自生效日期起,该暂停通知及信托基金每个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将只会于网站http://www.clamc.com.hk(该网站的内容并未经证监会审核)上公布。
C. 一般事项
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已作出更新以反映上述变动,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亦将作出其他变动,包括:
已加入有关信托基金衍生工具风险承担净额的披露;
更新有关税项的披露;及
其他轻微变动,包括草拟变动。
信托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并无改变,信托基金的整体风险水平并无重大变动。
根据信托契据及适用的法例及规例,信托契据的修订毋须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受托人同意信托契据的变动。
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将自生效日期起于基金经理的网站http://www.clamc.com.hk(该网站的内容并未经证监会审核)刊登。信托契据(包括其修订并重述的契据)、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及最新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如有)可于任何日子(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于基金经理办公室(地址见下文)免费查阅。
倘若阁下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或如欲索取进一步资料,请联络基金经理(地址: 香港皇后大道中2号长江集团中心301)或致电3944 5588。
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China Life Franklin Diversified Income Fund - Announcement - UT Code (Chinese)[6897368v1].PDF